福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26.07.2014  22:33

福州房产网7月2日讯:福州房产网整理福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受理:各区房管局到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改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初审: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4、公示:将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转入复审环节,有异议的补齐相应证明材料后转入受理环节;

5、审批: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对复审的结果提出批准意见;

6、办结: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局领导的批准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批准。

办理条件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2、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之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需提交材料1、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原件二份)

2、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原件一份)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一份)

5、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原件一份)

6、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7、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它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原件各一份)

8、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缴凭证;(复印件一份)

9、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10、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复印件一份)

11、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有建立的复印件一份,未建立的原件一份)

12、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13、根据审核实际工作需要,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各街道在收件时,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含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档时间和15天公示时间)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办理地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0号杨桥大厦(杨桥路和通湖路交叉路口)。公交站点:侨雄、房地产市场站(由于公交线路时有调整变更,具体停靠线路请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查询)。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遇长假则以规定调整的班次为准),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7—9月份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0591-87551512

投诉电话0591-87562923

福州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表

福州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表(示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