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渔平高速原总经理林伟受贿百万获刑十年六个月

12.05.2015  16:05

 
 
    福建检察网5月12日讯(余彧琦)近日,由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福州市渔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林伟(正科级)受贿案,由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林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林伟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张某、项目经理伍某等10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在收受上述人员的贿赂后,为他们在工程上给予帮助和照顾。
    2013年8月,福州市纪委对林伟采取双规,后案件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福清检察院管辖,福清市检察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林伟收受贿赂的时间大多是在春节期间,行贿人以春节礼金的名义对林伟进行行贿,要求林伟办的亦是诸如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正当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不论行贿名义是何,行贿目的是否正当,受贿人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