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福州放鞭炮继续“禁改限” 四城区140家销售点7日起配送

05.02.2015  23:50

    新华网福州2月5日电(记者 刘丰)春节将至,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出台了《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福州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2015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部位、区域和时间。

    全市设140家烟花爆竹销售点

    多次购买烟花爆竹要登记身份信息

    今年福州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零售网点结合区域大小、各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因素及四城区的意见,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40家,具体为鼓楼26家、台江33家、仓山46家、晋安35家。四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2月7日起开始统一配送。

    今年《细则》特别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

    警方将联合各烟花办成员单位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车站、学校等地禁止放炮

    据悉,福州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015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5年3月5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