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屋登记负责人:部分拆迁房办证不能免契税

31.05.2015  10:49

  福州新闻网5月3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綦芬 市电台记者 王沁) 28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做客“政风行风热线”,回答市民关于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房产办证以及房屋登记有关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许多市民来电询问产权证的办理情况。

   楼市新政

  问:现在出售二手房,转让营业税在税收优惠的购房年限方面有何规定?

  答:我国《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3月31日起施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本次新政,二手房营业税减免年限由5年改为2年,购买时间认定,在“闽八条”政策期间(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仍然按照“闽八条”规定执行,即商品房按合同网签或合同备案时间认定,购买二手房取得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时间认定。

  问:什么是首购房、首改房?关于购买首套房和首改房之住房套数认定,本次新政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去年9月我市提出“支持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并明确: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居民家庭拟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今年“榕五条”进一步明确,首套房和首改房(均含一手房和二手房)认定主体由原来的居民家庭改为购房个人。首购房、首改房符合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面积144平方米以内,项目容积率大于1.0)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房地产档案信息查询

  问:“闽七条”和“榕五条”对应的首购房查询证明、首改房查询证明,和以往相比有何不同?如何开具证明?

  答:根据新政,首套房和首改房认定与以往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购房主体认定不同,此前为购房人家庭,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现改为购房人个人。

  二是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不同,此前按一手商品住房(直接买受开发商)认定,现改为按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按查询时个人拥有的住房登记信息进行认定。

  申请开具购买一手房对应的首购房、首改房证明,按省住建厅文件,网签合同时间要在今年3月17日后;购买二手房的,要明确购买具体的房屋。根据省市税务部门意见,用于申请税费优惠的证明,该房屋应为普通商品住宅。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示具体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