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产新政 商业用房可改后出租享民用水气费
10月8日,为缓解福州市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福州市再次出台房产新政。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若干意见
为缓解我市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闽政办〔2016〕108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开发用地管控
(一)根据房地产库存量变动的情况,适时对局部加快进行规划调整,增加住宅用地比重,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规模和结构。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区和县(市),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城区和县(市),原则上暂缓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商业办公房地产消费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凡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由财政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
村集体使用村财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参照上述办法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
(三)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的一年内,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按照购房总价且不高于货币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
积极探索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留用地补偿款使用办法,鼓励对接政府统购的同地段、同等级商业办公用房,解决村集体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四)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对符合城市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SOHO项目,允许铺设燃气管道,允许SOHO项目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气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