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09.12.2017  03:27

  福州新闻网12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据悉,为保护某一菜系技艺文化而专门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定》对闽菜技艺文化概念作了开创性的界定,并就技艺文化调查工作、技艺保护名录制度、代表性传承人和工作室、技艺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等作了明确规定,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据了解,闽菜是中国八大菜系之一,在中原汉族文化和本土闽越族文化的交流融合中逐渐形成,同时在与海外长期交流中博采众长,广泛吸纳异域的饮食文化元素,从而成为具有开放特征的独特菜系。代表闽菜风味的福州菜,不仅在闽台地区流行,在世界各地唐人街也随处可见,“佛跳墙”“鸡汤氽海蚌”等招牌菜曾作为闽菜代表入选国宴。

  然而近年来,因缺少对闽菜的有效保护,一些福州餐饮老字号因拆迁等原因销声匿迹;传统闽菜企业在就餐环境、服务水准、运营模式等方面与新兴餐饮企业存在一定差距,闽菜技艺发展不尽如人意等问题日益凸显。

  市政府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讲好“闽菜故事”,编好“闽菜菜谱”,要把祖祖辈辈传下来的闽菜烹饪配方和技艺保存下来,把闽菜故事历史传承记录下来,积极通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措施加强对福州传统饮食知识产权的保护;要高度重视闽菜人才的挖掘和闽菜技艺的保护,设立“闽菜大师”工作室,培养闽菜技艺传承人;要实施传统特色餐饮业品牌战略,重点打造若干福州特色餐饮品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福州美食新名片;要打造特色文化美食街、美食城,推动更多福州名小吃发展壮大,并推动本土特色餐饮融入文化旅游产业,提升闽菜宣传影响力,使其成为闽都旅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推动古老的闽菜焕发全新生机与活力。

  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饮食文化,促进闽菜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传承、推广、创新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闽菜技艺文化,是指闽菜在福州形成、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地方饮食文化的总称,包括:

  (一)刀功、烹饪、果蔬雕刻、装盘美术等制作技艺;

  (二)传统饮食习俗;

  (三)历史名店、名菜、名小吃等传统品牌;

  (四)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相关文献史料、民间文学等;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资料和实物。

   第四条  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闽菜技艺文化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文化、财政、教育、旅游、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对闽菜技艺文化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加强服务、指导以及行业自律,促进闽菜技艺文化交流与融合。

   第八条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闽菜技艺文化宣传,开展闽菜技艺文化交流,推广闽菜文化旅游,组织闽菜技艺比赛等。

   第九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闽菜技艺文化的调查、征集、整理工作,建立名店、名厨、名菜以及菜谱的档案和数据库。

  闽菜技艺文化调查、征集应当征得被调查、征集对象的同意,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闽菜技艺文化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闽菜技艺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拟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闽菜技艺保护名录项目,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文字和数字化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二)收集整理资料,并登记、建档;

  (三)鼓励、支持开展带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鼓励、支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

   第十二条  列入闽菜技艺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评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为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熟练掌握闽菜技艺保护名录中某项传统制作技艺;

  (二)保存一定数量和价值的闽菜技艺资料或者实物;

  (三)在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三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应当具有传艺所需的场地和相应设备,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培养掌握相应技艺的高级技能人才;

  (二)到相关院校展示并传授该项技艺;

  (三)挖掘、整理该项技艺,编写相关菜谱,通过数字化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予以资金支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工作室评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制定闽菜团体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开展闽菜技艺文化理论研究和创新研发。

  支持开设烹饪专业的院校开展闽菜技艺培训,鼓励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从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餐饮企业开展闽菜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或者福州老字号的闽菜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利用闽菜技艺资源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菜肴(点心)新品,创新产业运作模式,创作与闽菜技艺文化有关的书籍、影视、戏曲等文艺作品。

   第十九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或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工作室: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工作室的;

  (二)代表性传承人被取消资格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