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通过立法持续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近年来,福州市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办《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书》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保障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多次审议,多方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完成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决定》和《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立法程序并颁布实施,福州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志愿服务工作进一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成为福州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市的一个具体实践。
一、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立法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福州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后,市委明确提出推动“文明福州持续文明”的目标任务,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向新的阶段、更高水平发展,亟需进一步的制度性保障。为此,福州市委将创建立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2014年以来多次召开常委会、市文明委全会等重要会议,反复加以研究推动。2014年2月13日和8月4日,市委常委会两次专题研究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研究推动创建立法工作。2014年9月以来,在《决定》和《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市委常委会分别进行专题研究,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推进。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大力推动下,在全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决定》和《条例》的立法工作圆满完成。
二、公布出台《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决定》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力推进《决定》立法工作。精心组织专门写作小组,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研讨、十易其稿,2014年10月22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多年来福州文明城市建设在组织领导、责任追究、专项整治、省市共建等方面行之有效的机制、做法,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强化,为进一步统一全市干部群众思想认识,推动创建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推进文明福州持续文明确立了法律保障。
三、颁布实施《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部署要求,促进志愿服务工作健康长远发展,同时为2015年即将在福州举办的第一届全国青运会提供强有力的志愿服务支持。2014年以来,按照市委常委会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法定程序,反复调研论证,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条例》并正式颁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对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规范管理、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将对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常态化开展起到重要作用,标志着福州市志愿服务工作进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福州市委文明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