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首例被裁定减刑

05.11.2014  10:36

      “陈某,我现在正式宣读你的刑事裁定书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11月3日下午,台江区司法局后洲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举行解矫宣告仪式。陈某成为福州市首例被裁定减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台江区后洲街道陈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济犯罪),于2010年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减去陈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七个月零十天。缓刑考验期自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填补了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减刑奖励的空白,是福州市政法部门紧密沟通、配合默契,共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政策的有益尝试。经解除宣告后,陈某当场办理安置帮教相关手续,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争做一名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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