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24.10.2015  18: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其属性是非机动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四)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为下肢残疾人出具相关证明,对车主情况登记造册,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残疾人的教育、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