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18份文件废止或失效 52份需适时修改

28.10.2014  15:13

  10月28日讯 市政府昨日发布有关决定,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关于<福州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136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此外,《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份继续有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份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查询具体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文件可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www.fuzhou.gov.cn/)查询。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