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明确拆迁户落户、身份证业务操作规范

20.03.2016  10:11

  福州新闻网3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近期,不少群众询问房屋被拆迁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的问题。日前,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出台文件明确了因房屋拆迁,原房屋地址落户人员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操作规范,要求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房屋已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安置方式为本行政村范围内“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的,派出所暂不对原房屋地址户口及户口人员冻结户籍业务办理,可继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群众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交房通知书》入住后,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房屋地址。

  二、原房屋已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安置方式为跨行政村范围的“就近安置”、“异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派出所应冻结原房屋地址户口,不得办理户口迁入业务。原房屋地址户口人员如需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时,派出所应告知并动员其将户口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或迁往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房屋产权地址落户。如不符合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条件或无产权房落户的,应提交近一个月内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派出所将户口迁入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同时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

  三、户口迁入公共地址集体户时,派出所应告知群众,每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户籍业务时,均需提交近一个月内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四、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超出有效期限等原因,派出所应为其出具附有相片的《户籍证明函》(注明使用单位),方便群众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查询住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