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16.06.2015  09:07

  第一条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吸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联合执法;

  (五)研究、处理有关控制吸烟工作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