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31.03.2016  10:35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福州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32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关于批准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和委托贷款业务的通知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3、《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关于公布2015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5、《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6、《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榕创业就业台湾青年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7、《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8、《关于批准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通知

  9、《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0、《关于同意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预算及开展“公转商”贷款业务的批复》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8个处(科),下设9个管理部。

  2、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于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负责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6个处(科)。

  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州铁路分中心为隶属于南昌铁路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南昌铁路局福建省境内所属各单位、合资铁路公司、铁路集体经济企业以及其他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5个处(科)。

  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建省能源集团分中心为隶属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副处级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福建省境内集团所属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4个处(科)。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全年实缴单位16010家,实缴职工79.74万人,缴存117.54亿元,同比增长12.10%。当年新开户单位2784家, 新开户职工14.58万人,净增单位1045家,净增职工2.31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736.31亿元,缴存余额304.4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9.00%、12.61%。

  (二)提取:全年提取83.46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1.01%,比上年同期增加8.26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431.90亿元,同比增长23.9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7  家,比上年新增1家。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2万笔78.51亿元,同比增长30.25%、30.42%。其中,福州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2万笔41.46亿元,省直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7万笔31.95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万笔3.90 亿元,能源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1.20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3.83亿元,其中,福州中心10.27亿元,省直中心11.51亿元,铁路分中心1.42亿元,能源分中心0.63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02万笔429.85亿元,贷款余额302.27亿元,同比增长14.00 %、22.34%、22.08%。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9.30%,比上年同期增加7.71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止2015年底,福州中心累计发放项目贷款4.15亿元,已于2013年5月全部回收。

  (四)购买国债:2015年未购买、兑付、转让、收回国债,截止2015年底国债余额1.02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余额)12.43亿元。其中,活期3.70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98亿元,1年以上定期5.21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54亿元。

  (六)融资情况:截至2015年底,全市外部融资7.5亿元。其中,福州中心外部融资7.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99.63%,比上年同期增加7.6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25104.62万元,同比增长9.22%。其中,福州中心60983.65万元,省直中心52561.29万元,铁路分中心9024.44万元,能源分中心2535.24万元。存款利息收入10682.4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13802.8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619.35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33188.58万元,同比降低44.54%。其中,福州中心15870.05万元,省直中心13914.78万元,铁路分中心2136.76万元,能源分中心1266.99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25297.61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210.4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731.75万元,其他支出948.76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1916.04万元,同比增长68.01%。其中,福州中心45113.60万元,省直中心38646.51万元,铁路分中心6887.68万元,能源分中心1268.25万元。增值收益率3.19%,比上年同期增加1.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7146.3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845.30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891.6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924.41万元,上缴财政2014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897.11万元,其中,福州中心上缴  12502.74万元,省直中心上缴14394.37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7876.48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6841.26万元。其中,福州中心上缴49348.08万元,省直中心上缴65093.18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24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3059.71万元,同比降低9.06%。其中,人员经费1735.93万元,公用经费167.06万元,专项经费1156.72万元。福州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059.42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904.29万元、103.44 万元、1051.69万元;省直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95.31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89.63万元、20.07万元、85.61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62.19万元,人员、公用经费分别为324.66万元、37.53万元;能源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42.79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17.35万元、6.02万元、19.4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6.6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25‰。其中,福州中心0.046‰,省直中心0.002‰,铁路分中心0.014‰,能源分中心0.01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90%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6656.4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1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止2015年底,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20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98%和12.10%。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75.31万笔83.46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8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0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2.52%,租赁住房占0.03%,其他占0.2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1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5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2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其他占7.9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5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1.44%。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87717.1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40.17%,90-144(含)㎡占54.02%,144㎡以上占5.81%;新房占70.75%,二手房占29.25%。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9.22%,比上年同期增加17.8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5年度,福州中心增加了兴业银行为缴存承办银行,交通银行为贷款承办银行;省直中心增加了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为贷款承办银行。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5年7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缴存基数上限: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4709元;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4515元。缴存基数下限1350元。缴存比例为5%-15%。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多次下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0.35%的活期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1.10%的存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2.75%的贷款利率;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3.25%的贷款利率。

  4.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

  况。

     2015年福州地区无论首套、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5万元。

     5.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5年度,福州中心向平潭共审批异地贷款13笔,金额546万元;发放3笔,金额135万元。省直中心向平潭发放异地贷款2笔,金额150万元。

  6.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按管委会决策,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了多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1)自2015年4月2日起,职工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5万元。(2)自2015年5月18日起,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可以按不高于每月600元的标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3)自2015年8月25日起,对在榕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实行特殊支持政策:自住房公积金缴存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4)自2015年9月23日起,职工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5)自2015年10月21日起,对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殊支持政策:自住房公积金缴存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7.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福州中心:2015年,中心不断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一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共清理和精简办理条件和办理材料17项,缩短26项“马上就办”公开事项的办理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缩短为4个工作日。二是推出了“一窗式”提取及“同城通取”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业务,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开通公积金微信服务平台,形成了集“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政务微博”、“微信平台”为一体的全方位网络服务覆盖体系。

  省直中心: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申请表》和《转移凭证》单位盖章环节;4月1日起个人贷款审批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12月25日起,正式推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8.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15年,福州中心对一家企业立案并发送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该企业目前已补缴到位。

  以上明列事项如无发生则不予公布,公布事项不限于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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