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取得新突破

19.09.2014  09:59

      近日,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财政局结合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后,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榕司〔2014〕173号)。

      该《意见》规定了经费的开支范围、经费的保障办法和标准及经费的管理。其中,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意见》规定列入福州市当地财政预算。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方面,《意见》规定按照每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3000-5000元、每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标准予以保障,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予以补贴。此举实现了全市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零的突破,开创了福州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先河。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方面,《意见》规定完善“以案定补”奖励方式,具体补贴标准按纠纷难易程度确定,并对矛盾纠纷调处类型进行了细化,分为4个档次,分别予以补贴50元至800元不等,此举将充分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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