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念斌国家赔偿113万多元

17.02.2015  23:46

  中新社福建分社-福建新闻网报道

  福建新闻网福州2月17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外通报,2月15日,福州中院对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113万多元人民币的决定;决定先支付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据介绍,2006年7月,福建平潭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12天后,念斌被认定投毒。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院先后四次判处念斌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通报称,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福州中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25日,听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兰的意见,并于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据福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黄勤武介绍,福州中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经审查,依法作出前述赔偿决定,支持了念斌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部分请求。由于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尚未公布,福州中院在赔偿决定书中特别注明,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后十五日内,再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黄勤武还说,由于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福州中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