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再次扩大

08.10.2015  12:02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自1日起,福州市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次扩大,由今年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 

  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继今年初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后,国家再出新政。

  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提醒,此处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而言,要注意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情形,即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或今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二种情形则是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则要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据了解,2014年,福州市共有19735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7002.14万元,政策落实面达100%。按2014年度基数测算,福州市小微企业在2014年大幅减税的基础上,今年可再少缴企业所得税37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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