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未经批准移树每株可罚5万
昨日召开的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的报告。相比1992年出台的《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草案标准更高、管理更严、处罚更重。
亮点一 审批后移树须按3倍补植
现状:目前,市区树木的砍伐、移植较为随意,一些单位和个人常擅自砍伐树木。
新规:市辖区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报市园林绿化主管审批;砍伐、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且数量达10株以上的,还需报市政府审批,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经审批后,砍伐、移植树木者,分别按砍伐数量的5倍、3倍补植,或者按绿化赔偿价格的5倍、3倍缴纳补植费用。
对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二 购房合同须写明小区绿化面积
现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要求写明绿化面积,楼盘一旦验收交付,开发商就将公共绿地改作他用。
新规:居住区、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筑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如果出现违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 绿地停车最高罚1000元
现状:一些单位、个人侵占绿地,改变绿地用途,不少绿地成“停车场”。
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或者占用。严禁园林绿地内停放车辆,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拖车;严禁在园林绿化和道路两侧种植蔬菜,违者将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因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就近再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或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性占用仅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且须报园林部门审批的,依法缴纳赔偿费。
亮点四 二环内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现状:现行规定中,各类建筑项目应当具有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在实践中已不符合实际,此次修订将从严控制。
新规:以环线为界对城区作大致划分。二环路以内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二环外三环内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三环路以外的建设,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同时,草案还对道路绿化、公园绿地、工业用地、苗圃等比例作出规定。
亮点五 施工致树死亡建设单位应赔偿
现状:道路、地下管线施工,容易对树木造成各种损伤。
新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供电、电讯、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亮点六 园林工程竣工须园林部门验收
现状:目前,园林部门没有参与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验收,导致了附属绿地被侵占、被改变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规: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其它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