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味千公司经营陷僵局 “香港味千”要其解散

29.05.2015  21:34

  福州新闻网5月2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公司创立之初,大家往往齐心协力。可一段时间后,各股东之间的分歧与矛盾就逐渐显现,如果协调不好就演变成激烈冲突,公司逐渐陷入僵局,无法正常运转。碰到这种情况,也许解散公司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可现实中,如果要申请司法解散公司,往往难度较大,很难获得法院通过。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解散公司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案例,希望能对创业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

  “福州味千”陷僵局 “香港味千”要其解散

  2003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香港味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味千公司”)与陈先生共同投资成立福州味千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味千公司”),经营制售风味小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港币。香港味千公司出资30万元港币,占股60%;陈先生出资20万元港币,占股40%。

  福州味千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不够2/3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根据香港味千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陈先生任福州味千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香港味千公司委派陈女士(陈先生妻子)、郑先生任福州味千公司董事。

  2008年3月,福州味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香港味千公司委托尹先生出席。此后,福州味千公司再未召开过董事会。

  2010年7月,工商局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巡查时发现,福州味千公司原地址已不开展经营活动。2011年,福州味千公司永安街分店因欠租而关闭。

  香港味千公司以其作为60%持股股东完全失去对福州味千公司的管理权,公司长期处于经营管理僵局状态,福州味千公司如果继续存续会使香港味千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福州味千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香港味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穷尽了内部的救济手段也不能解决其所诉称的公司僵局,其要求解散福州味千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香港味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本案中,福州味千公司未成立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福州味千公司仅设立董事会,且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在案证据中,福州味千公司已持续6年多未能召开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董事会机制已经失灵。本案应认定福州味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院同时认为,在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正常发挥管理公司职能的情况下,福州味千公司继续存续必将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香港味千公司对陈先生提出的召开董事会建议不予回应,在一审判决后,香港味千公司向陈先生邮寄的邮件又被退回,可见作为福州味千公司的两名股东之间缺乏最基本的沟通交流方式,无法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化解公司僵局。

  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福州味千公司立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