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叶燕培检察长出庭公诉带头规范司法行为

27.05.2015  00:33

福建检察网5月26日讯(王光忠)


    “现在开庭!”今日上午,随着庄严的法槌声,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科技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燕培亲自担任。这样的“阵容”,在福州庭审中尚属首次。据了解,检察长出庭公诉是今年福州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用旁听庭审的群众小陈的话来形容,“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高大上啊!

    起诉书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叶燕培宣读。据了解,2014年5月30日,彭某往王某指定的账户中存入了2万元人民币购毒定金后,与历某租车,由福州市出发前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卧龙苑王某的暂住处,以55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了1012.75克的“冰毒”、78.3克的“K粉”。同时,彭某还应王某的要求,将王某准备贩卖给王某、林某的300.3克冰毒、贩卖给林某的995.45克冰毒一并随车运回福州。6月7日凌晨,彭某返回福州市后,将交给王某、林某。随后,公安人员在彭某租住的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某小区内抓获彭某、历某,彭某欲交给林某的毒品亦被查。林某某不久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林某某处获得毒品贩卖的郑某也落网。检方认为王某某、彭某某、厉某、林某某、郑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及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检察长对指控构成犯罪进行了举证和答辩,还从本案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毒品的危害可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毒品不仅可以对人的躯体造成巨大的损害,吸食其而产生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更使得吸毒者成为它的奴隶!长期吸毒会导致精神萎靡,形销骨立,人鬼难分。而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便会想尽一切办法,甚至变卖家产来从毒贩手中获得毒品。正所谓“烟瘾一来人似狼,卖儿卖女不认娘。”最终的结局便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毒品的泛滥以及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共安全,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要求我们司法部门应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以震慑涉毒罪犯,警示、教育民众远离毒品。”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叶燕培检察长言之凿凿,入情入理,提出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悉,法庭择日进行宣判。

    整个庭审历时4个半小时,充分展示了控、辩、审三方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得到了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

    和检察长“打擂”的律师说:“检察长出庭,为我们律师提供了一个通过庭审与检察长进行‘互辩’的平台,从长远角度来看,有利于增进检察队伍和律师队伍间的相互了解。”“从老百姓角度,领导出庭更具有说服力,也让更多老百姓更加真切体会检察司法权威。”参加旁听的一位群众深有感触地说道。

    据了解,检察长出庭公诉带头规范司法行为,是今年福州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市检察院已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预防等部门和环节,突出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叶燕培检察长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打铁还需自身硬,要监督其他部门,首先得自身规范,规范司法行为本来就是工作的内在要求,也只有通过规范办案过程,才能保证办案结果更加公正,保证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案子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谈及检察长出庭,叶燕培表示,检察长一线办案,出庭公诉体现了司法活动的亲历性,对于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是一名检察长,首先是一名检察官,要在一线参与办案,只有亲身感受案件的事实,才能做出一种正确的决定”,同样检察长办案能够起到标杆和示范的作用,引领干警去规范办案意识,提高办案能力,有利于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诉队伍的职业化水平。

    检察长主要办理五类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其他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