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毕业生新政:硕士生来榕工作补贴3万 本科生补贴1.5万
福州日报APP-掌上福州5月10日讯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网站发布《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对现行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6个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完善。
《清单》分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措施、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扶持自主创业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鼓励到基层就业等6大类、共30条对现行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不同程度的完善。详细福利如下: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措施
1.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政策内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
办理渠道:申请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政策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增强能力;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力度,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就业见习服务
政策内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在本单位内部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进行3个月的就业见习,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促进就业措施。
办理渠道:毕业生自主选择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补助,见习期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补贴。
4.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办理渠道:申请人可将档案寄存在就业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5.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查询
政策内容: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应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查询。也可直接向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查询档案转递方向。
办理渠道:通过档案寄存单位官网、微信平台等方式查询档案信息。
6.人才储备政策
政策内容:全国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三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和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符合储备条件的毕业生,一年内未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的生活补助费,还可享受免费住宿、免费落户、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推荐就业等服务。从2018年起,在我市人才储备中心登记储备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及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至正常期满为止。
办理渠道: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学位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至人才储备中心办理。
7.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福州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二、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8.“双一流”毕业生人才奖励
政策内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办理渠道:受聘于企业的通过所在企业、自行创业的(所在企业核实材料并盖章),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向福州市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常年受理)。
9.工科类毕业生补助
政策内容: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工科青年人才,到省内企业受聘的,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到省级报备的众创空间培养或服务期间,按照所在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办理渠道:由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