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单位经营困难可缓缴公积金 不得超过12个月
06.01.2017 11:35
本文来源: 新浪
海峡网1月6日讯 (海峡都市报记者 赵杨) 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单位经营困难,上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等事项的通知》。该规定除了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最大的亮点是福州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不过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包括单位经营困难,上 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包括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单位审计报告等材料。
不过,缓缴并不等于不缴。据了解,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缓缴期到期之前不再提交缓缴申请的,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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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201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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