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侨基金关于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
为加快闽侨回归、合理利用侨资、汇聚侨胞力量,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02号),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福州华侨基金。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充分调动侨务资源的积极性,现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确定福州华侨基金下设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州华侨基金基本情况
1.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发起设立福州华侨基金,基金名称为“福州华侨基金”,规模10亿元,作为政府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公司名称为“福州市华侨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定为准)。由市投资管理公司下属的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母基金主要用于发起设立子基金。
2.母基金的资金构成。母基金先期由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联合出资10亿元,作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视子基金设立及运作状况,适时扩大规模。
二、拟设子基金的基本情况
1.子基金规模。母基金先期计划分别出资2、3、3、2亿元,按一定比例撬动金融、社会及华侨资本。
2.子基金设立。先期设立福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拆分为产业整合并购基金和企业上市培育基金)等3类4支子基金。
(1)福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母基金出资2亿元;
(2)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母基金出资3亿元;
(3)产业整合并购基金母基金出资3亿元;
(4)企业上市培育基金母基金出资2亿元。
3.子基金投向。主要投向福州,特别是投向福州新区、福清、长乐、马尾等华侨相对集中的侨乡、福建“侨梦苑”、滨海新城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符合侨资投资的重点产业、成长性企业,助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同时,对华侨已落地福州的投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带动侨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在福州市的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
三、申报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和基金备案,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2.管理团队稳定,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4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原则上管理过2个以上政府引导基金或者管理过财政部主导的国家级基金的可优先考虑;
5.具备符合子基金要求的资金募集能力,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7.管理机构在近三年未发生涉诉或仲裁案件情形;
8.管理机构需承诺:募资对象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各子基金的出资人(LP)应有国资背景的出资方,其出资额不低于该子基金中福州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0.5倍;
(2)各子基金的出资人(LP)应有侨资背景的出资方,其出资额不低于该子基金中福州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0.5倍;
能引入财政部主导的国家级基金落地福州的,可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四、申报内容
机构申请参股设立子基金时,需按照《福州华侨基金设立子基金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五、遴选工作启动条件
符合条件的各子基金申报管理机构达三家(含三家)启动遴选工作。
六、申报要求
1.原则上每个申报机构申报的子基金数量不超过两支;
2.本次申报方式为电子版资料与纸质材料递交相结合,且电子版资料与纸质材料均须提交。电子版、纸质材料基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且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3.本次申报收取的材料不做退回处理。
申报材料由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受理。请将盖章后的纸质版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并将电子版申请材料与纸质版申请材料扫描件报送至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具体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106号市金融大楼3层)
初审通过后我司将由专人与符合条件的申报管理机构进行联系。
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18 时止。
七、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编:350005
联系电话:0591—87110326
联系人:黄 勇 陶燕南
特此公告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