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十大精品案例:立案监督,坚持了整整4年

03.02.2015  20:38
福州市检察机关首届反贪“十佳精品案例”系列报道      

    八年前,一场海上交通肇事案造成7人死亡的惨痛悲剧。经过连江县检察官连续四年的坚持立案监督,终于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为了告慰8年前的7位海上亡灵

立案监督,坚持了整整4年    

 

 

 

福建检察网2月3日讯(王光忠 郭生教)

 

前不久,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首届“立案监督精品案件”评选,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陈某某、林某某交通肇事案”高票入选“十大精品案件”。  

 

八年前的海上惨痛悲剧  

2006年2月8日12时19分,香港籍“恒晖”轮装载砂石航行至台湾马祖列岛东北海域时,该船二副林某某发现同向航行的福建连江籍“闽连渔1028”船后拉响汽笛提示,但渔船未予回应。该船船长陈某某赶到驾驶台后,看到“闽连渔1028”船与“恒晖”轮小角度交叉、航速接近,遂指令林某某,水手宋某某手操舵。12时26分,在两船即将碰撞的时刻,陈某某却命令“恒晖”轮停车,最后造成渔船撞上“恒晖”轮后倾覆沉没,虽经奋力营救,仍酿成“闽连渔1028”船7人死亡、1人失踪的惨痛悲剧。

罹难家属虽多次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给予立案,理由是,海上交通肇事与陆地交通肇事不同,对水运过程中发生的肇事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鲜有先例。而且福州市海事局已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陈某某二人作出扣留职务证书18个月的行政处罚。

事后,海事部门仅对陈某某、林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未将二人涉嫌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该案被尘封了五年。

 

四年不放弃的立案监督  

连江县检察院认为,海事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调查材料能够认定“恒晖”轮相关责任人已涉嫌犯罪。因为事故责任书认定,该事故系“恒晖”轮未能尽到让船责任,负主要责任。“恒晖”轮二副林某某未能保持正规瞭望,未能及早发现来船,未能早、大、宽、清地避让渔船。船长陈某某上驾驶台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碰撞,二人责任相当。连江县检察院围绕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仔细研究,认为海上航行是交通运输的方式之一,而交通肇事罪并未限定运输方式,陈某某、林某某违反海上运输规则造成多人死亡的事故,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连江县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陈某某、林某某涉嫌犯罪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未开展侦查。2011年8月,连江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公安机关仍未予立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重要内容。2011年10月,连江县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

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连江县检察院继续跟踪该案的侦查进展,先后两次发出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林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通过讯问陈某某、林某某,核实了二人未遵循海上航行规则,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的证据,客观性的证据能印证二人违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013年11月6日,陈某某、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提起公诉。2014年1月7日,连江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四年间,弹指一挥间,但对连江县检察干警来说,这四年间,他们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放弃了许多节假日,加班加点,锲而不舍,终于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维护了司法公正,受到当地群众高度称赞。

 

七亡灵的迟到告慰  

看到二名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法律惩罚,七个亡灵终于得到迟到告慰,罹难家属们也得到了慰藉。一位罹难家属拉着检察干警的手激动地说道:“感谢检察官,如果没有你们的敢于担当与认真负责,他们是死不瞑目啊!

连江县检察院领导表示,开展立案监督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开展类似立案监督,现在我们内部形成了良性的工作配合机制,拓宽了侦监部门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视野,纠正了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践行了“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宗旨。

在首届福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精品案件”评选会上,评委对该案件入选给出的理由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在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跟踪催办,确保立案监督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