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促工业经济稳增长 企业抱团去省外参展可获补助

24.03.2016  12:19

    日前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在福州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支持、鼓励市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活动,对重点推介、对接会且参会企业达2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鼓励制造业企业和传统工艺行业抱团参加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抱团参展单位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不高于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个参展单位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设区市或省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机器换工”等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服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福州市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并经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2016年新提升规模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纳“三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按提升当年年度产值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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