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交房前要交住宅维修资金 六情况可紧急申请

16.10.2015  09:03

  福州新闻网10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等作了规定。

   办理交房手续前

   业主须交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规定的交存标准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包含开发企业产权保留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按续交方案存储到原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续交方案。

  办法实施前,依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但未交存或未足额交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原交存规定进行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