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首次启用破产专项保障基金

20.11.2020  17:11

11月17日,记者从福州中院获悉,近日,福州中院首次启用破产专项保障基金,用于补偿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垫付的费用及报酬。该基金的使用,大力提升破产管理人对“无产可破”案件履职积极性,助力优化福州市营商环境。

据介绍,福州中院根据福州中超经贸有限公司清算人的申请裁定终结该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超公司经清算资产为零,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垫付的费用及报酬均无法得到偿付。清算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专项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在案件终结后向福州中院申请拨付破产专项保障基金,福州中院经审查后向清算人拨付保障基金。

据了解,《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专项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系福州中院为解决本地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承办无启动经费的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难题而制定的,破产专项保障基金得到福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第一期基金100万元已拨付到位。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