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下月起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 双职工最高额提至80万

26.02.2016  18:52

  福州新闻网2月26日讯(记者 邱陵)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最低额度统一确定为20万元、根据住房公积金基数认定月收入不需提供收入证明、鼓励异地缴存职工到福州购买自住住房……3月1日起,上述新政正式开始执行,这是记者26日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中获悉的。

   双职工缴存公积金 贷款最高额度提至80万元

  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经过测算,如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低于20万元的,统一确定都按20万元给予贷款。

   调整公积金贷款占职工收入水平的比例

  新政规定,职工家庭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的80%;且职工家庭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职工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

  原先规定的比例为50%,目的是让更多的职工能够多贷到住房公积金。

  另外,职工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基数认定其月收入的,不需再提供收入证明。

   鼓励异地缴存职工到福州购自住房

  新政规定,鼓励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五区、七县市,下同)、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凡上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办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具体如下:

  户籍在鼓楼区、晋安区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二楼);

  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8号建设银行六楼);

  在全国能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源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址:福州市琴亭路29号方圆大厦5层);

  户籍在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和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其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向购房所在地的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