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雪佛兰4S店疑以旧充新 外表出现多处划痕
昨日,省消委会召开全省汽车疑难案例研讨会。会上,记者获悉,自2013年10月汽车“三包法”实施至今年11月15日,全省各级消委会收到的汽车类投诉900多件,剔除无效单,可供研究分析的共899件,主要分为合同约定类和质量售后类两大类。其中,合同约定类投诉占据大半,涉及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口头的约定。
据省消委会相关人士介绍,合同约定类投诉共499件,以订金、意向金纠纷和强制贷款强制保证金,强制收取金融调查费押金挂牌费这两个大项为主,有将近300件。其中,订金、违约金的纠纷即销售方拒绝退还或长期拖延曾经答应可退的订金和意向金引起的纠纷,一共147件。而强制消费者在本店搞贷款、挂牌、缴交各种保证金的投诉144件。
而消费者提车的时候发现细节、配置甚至车型与预订的不符,例如宣传真皮沙发,变成人造皮;带天窗变成没天窗。销售方经常会劝说消费者将当时车店里有现货的近似车款开回家,款式不同配置不同导致的差价多还少补。由此引发了48件,占本类投诉9.6%。此外,延迟交车有68件,占本类投诉13.6%。
据上述人士介绍,消费者在投诉时经常提到“销售员保证”或“商家口头承诺”,到最后都变成了纠纷的根源和焦点。
“解决这类问题的第一步就需要能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汽车购买合同。”省消委会相关人士称,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车辆出厂日期、交车时间、颜色、具体版本、关键零配件的性能指标。如果违约,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什么时候赔。
而质量售后类投诉共有400件,其中,“不履行售后承诺或三包义务”“反复维修、长时维修、二次伤害”是最主要的问题,分别出现了120和115次。其中,矛头直指设计缺陷的质量投诉,容易陷入“持久战”。
案例1
事故车辆同属一人 保险如何办理
今年6月30日,消费者称一辆北京现代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突发自燃,导致停在旁边的另一辆投诉方所属的长城哈佛H6共同受损,投诉方认为北京现代车已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H6的损失。
保险方太平洋保险公司回复,长城哈佛H6与北京现代同属被诉方的被保险人一人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长城哈佛H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且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已购买了车损险,建议投诉方可向平安保险公司按车损险进行理赔。
经过调解,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商业险做出了赔偿。
省消委会提出此案的疑难点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目前《保险法》未对第三者的概念进行明确。对此,保险公司也拿不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投保人发生意外适用于两种或以上保险理赔条件时,也有权利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理赔。
研讨中,省消委会汽车专业委员会专家表示,按照保险原理,基于自燃等意外导致,排除人为因素,保险公司对其应按第三者商业险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