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费尽周折欲逃债 穷尽诉讼仍无果

18.12.2015  16:34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杨胜)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某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宣告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的终结。债务人郭某某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经审理查明,债权人刘某某与债务人郭某某曾合伙承包公路改建工程,并挂靠在某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因经营出现纠纷,债权人刘某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债务人郭某某,并由债务人郭某某确认结欠债权人刘某某股份转让款55万元,但债务人郭某某却拒不支付股份转让款,债权人刘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就该55万元达成了分期履行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但债务人郭某某仍旧未履行该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刘某某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间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并由债务人郭某某提供其挂靠的项目部(某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进行担保。此后,债务人郭某某及其项目部仍未履行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约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项目部的财产。郭某某又通过其项目部的被挂靠人某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执行担保及和解协议上加盖公章的项目部系郭某某的挂靠组织,该项目部的财产与被挂靠人某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被挂靠人某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项目部的财产并不存在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权利,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某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宁德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以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对被执行的项目部财产享有可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性权利为由,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