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豪赠”十五万 女友玩“失踪”

02.12.2014  23:23
  名车名表、巨额钱款,为表示恋爱期间很爱对方,往往有男方在恋爱期间“豪赠”女方礼物。近日,福安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原告小李诉称:自己和女方小赵短时间内发展成恋人后,小赵以租赁房屋、外有债务、开网店、小孩上学等多种理由向小李要钱,小李前后给小赵或为小赵垫付的钱款高达155066元。小赵在拿到男方赠与的财物后,就突然间终止了与小李的恋爱关系,并开始躲避小李,拒接小李电话。小李向小赵讨要钱款时,小赵以各种理由拒接返还。无奈之下,小李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法院也联系不上小赵,使得案件只好公告送达。

  “传统非婚赠与纠纷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但随着经济发展,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也逐渐高了起来。” 据福安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如今十多万甚至几十万都很常见了。

  法官告诉笔者,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是否给付财物以及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案件的关键事实。实践中,男方多主张其所给付的财物为“彩礼”,而接受财物的女方多以双方不存在婚约为由,主张对方给付财物属一般赠与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不可撤销。因此,在恋爱中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而当事人在恋爱时往往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恋人对簿公堂,因而搜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差,很难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互赠一些礼物乃人之常情,但“豪赠”贵重物品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彩礼”的举证责任较为严格且举证较为困难,所以情侣间“豪赠”贵重财物也要理智,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即使赠与的是“彩礼”,也要注意在赠与前保留证据。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