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本是同根生 补偿都有份
30.10.2014 12:40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福安市湾坞镇岩下村原属于被告福安市湾坞镇半岭村,后于1980年5月15日(当时系公社建制)分立出来。
早在1977年9月至1979年6月期间,两村村民一起参加围垦湾坞一期垦区的滩涂,共91.77亩。由于分配一期垦区土地时岩下村尚未成立,则由半岭村为单位,参与按劳分配围垦滩涂,并未体现岩下村。
2011年4月7日,福安市湾坞工贸区管理委会与被告半岭村就本案诉争滩涂土地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约定征地面积为95亩,补偿标准每亩以旱地32200元计算,总征地补偿款为305.9万元。
没想到该笔巨额补偿款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岩下村村民认为自己也有权参与该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遂于2012年8月7日把福安市湾坞镇半岭村民委员会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为由诉至福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对两村共有的95亩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及安置地进行分割。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集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滩涂围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滩涂管理情况、占两村人口总数比例22%、园地(滩涂在当年两村围垦期间系作为园地使用)补偿标准每亩16800元计算,判决原告岩下村可分配取得本案诉争征地补款为351120元(95亩X 16800元/亩X 22%)。关于原告要求分配安置地的主张,鉴于本案征地项目正在预审批中,且安置地的指标是根据耕地面积确定,故其诉请,无法支持。
被告半岭村不服,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30.10.2014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