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 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18.11.2014  13:59
  11月14日上午,福安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安市辖区内多次利用经过改装的“联想”手机以号码为15505939463和15506932520向他人群发法轮功语音电话732个。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语音内容进行还原鉴定,该语音电话系宣传法轮功的录音。

  2014年4月23日,福安市公安局在福安市城南街道东大路82号被告人黄某某的住处,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查扣 《法轮佛法》等法轮功书籍、刊物16本,法轮功光盘27张,法轮功小册子2本,笔记本2本,反宣年历1本,法轮功卡片12张,法轮功挂件3个,法轮功护身符19张,MP3播放器4部,机身串号为869459015124595的联想手机1部及号码为15505939463和15506932520的手机卡2张,印制有法轮功宣传标语面值20元的人民币1张,面值10元的人民币2张、面值1元的人民币76张及用手机宣传法轮功操作指南1张等物品。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进行传播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