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外嫁女打赢官司 获5千元补偿款

31.10.2014  14:30
  缪某芳系福安市南郊村村民,1995年9月24日,其与外村人林某生结婚,但户籍未迁出南郊村。2008年6月20日,其丈夫的户口迁至南郊村。自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福安市政府陆续征用了南郊村部分土地,南郊村委开始补偿村民多项权益,但却以“外嫁女”为由拒绝了多位同村女性享有的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缪某芳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享有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出生至婚后户口一直都在南郊村,没有迁出,且原告系农村居民嫁给城镇居民,因此,原告具有南郊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5000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2014年7月1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南郊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义芳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判决生效后,南郊村委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无奈之下,缪某芳申请福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在多次与南郊村委联系无果后,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南郊村委会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了执行款5000元,近日及时将执行款兑现到位。“外嫁女”缪某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