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凌晨司机驾车飞奔 致1死6伤获刑1年
11.12.2014 12:41
本文来源: 法院
福安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某才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从连江丹阳站上高速行驶到福安市下白石镇下高速后沿省道302线往福安城区方向行驶,5时20分许,行经省道302线8KM+300M甘棠镇英岐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挂六档且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在村庄路段行驶,遇前方车辆无法有效避让,碰撞停放于路边的由被害人薛某章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乘客王某莲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坊、陈某菊、江某梅、江某寿、连某盛、薛某仍受伤及两车毁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才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才所在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福建分公司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莲的近亲属、被害人黄某坊、陈某菊、江某梅、江某寿、连某盛、薛某仍各项经济损失800,000元、6011元、16,155元、204,174.4元、5,281.89元、83,312.8元、36,38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案发后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与此相同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量刑方面,福安市检察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才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才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福安法院未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才作为一名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在凌晨三、四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理应要比普通驾驶员具备更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尤其路过村庄路段更需谨慎驾驶,然其未注意道路前方状况,车速过快,遇前方车辆无法有效制动避让,并造成一死六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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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14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