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中学生驾车撞伤人 法官耐心调解及时获赔
15.09.2014 13:0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5月1日21时12分许,出生于1993年,就读于福安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邓某某,无证骑电动车,从福安市城区中兴西路沿中兴东路往穿山路方向行驶,越过道路中心线,碰撞位于道路左侧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邓某某未报案未保护现场并驾车逃逸。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介入调查,确认肇事者为邓某某,并在道路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邓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某即被送入宁德市闽东医院治疗,在此期间,邓某某从未出现,都是由邓某某的父亲出面代为处理此事,其家人初期只支付10500元医药费,接下来的费用邓某某的家人拒不支付。因双方协商未果,姚某某将邓某某诉至福安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9864.68元元。
开庭时,原告怒气冲冲来了,被告却避而不见,只委托了一个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原告诉称,原告丈夫本就重病在床,因事故发生时原告伤情严重,一度受不了刺激,并于事故后不久离世。 在原告的治病过程中,被告方拒绝支付后期的治疗费用。
为此,原告举家借债为原告治疗以及支付丈夫的丧葬费,原告不仅承受身体上的疼痛,精神上更是备受刺激。因此,原告及原告方旁听的亲属情绪非常激动,原、被告双方甚至发生言语上的冲突。
承办法官见状,及时向原告方一一讲明法律规定,又耐心对双方有疑惑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因被告邓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成年,按法律规定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但邓某某是个刚毕业不久的学生,外出打工只能勉强养活自己,哪来的钱来赔偿呢?
为彻底化解这场纠纷,承办法官通过被告邓某某的律师联系上了被告父亲,做起了邓某某父亲的思想工作,邓某某的父亲诚恳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经承办法官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扣除被告方前期给付原告的10500元费用之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50000元。
被告方也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姚某某拿到了宝贵的治病钱,可以继续治疗了,为此,她激动的对法官连连道谢。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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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2014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