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检察院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巡回检察乡村行

26.09.2014  15:27

福建检察网9月26日讯(吴桂祥) 9月16日,福安市检察院与法院、司法等相关部门人员一道,前往溪潭镇芹洋村“漈头岗”被烧毁的山场林地进行补植复绿检查。这是福安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成立以来第一例适用补植复绿机制的刑事案件进行回访检查工作,也是该院保护生态环境巡回检察乡村行的第一站。

2012年10月,刘某因失火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判决生效后,移交溪潭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本着“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是目的”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理念,正确引导刘某实施补植复绿,积极督促溪潭司法所落实监管措施,定期进行回访,促使刘某补植复绿150多亩,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已得到有效恢复。

近年来,福安市检察院努力打造生态司法品牌,积极探索补植复绿生态补偿联动机制,尝试将补植复绿机制与社区矫正相结合,以被告人补植林木恢复情况作为社区矫正监管考核表现的重要依据,保证复绿工作和林木维护,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体现了办案与生态恢复结合的环保理念,实现了恢复被破坏林业资源与强化对涉案人员改造的双赢效果,切实筑牢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