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司法助力完善生态损害修复机制

10.03.2016  13:06

   宁德网消息(王旺声 阮春明) 3月4日,福安市下白石镇小梨村呈现一片繁忙的景象,挖掘机轰鸣振耳,运土车来回穿梭,村民们正忙于河道清污,河堤改建,一项生态损害修复工程正在建设施工中。这是福安市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司法助力生态美的一个缩影。

  让破坏环境的违法者,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福安市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积极推行“一案一修复”办案工作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成效。2015年以来,该院共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地补植复绿1200多亩,异地补种200亩,相关部门共收取补植复绿保证金14万元。

   建立生态资源修复机制

  2014年9月,福安市检察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出台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在办理涉林失火刑事案件中,推行“补植复绿”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了突破该机制的局限性,该院结合实际,大胆尝试,与法院、公安、司法、国土、环保、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9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部门通力协作,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原则、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机制适用范围和修复方式、规范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程序、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激励措施和强化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着力推动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机制适用的案件类型和修复的方式。

  对滥伐林木受损环境进行异地修复。2014年11月间,陈某在未办理林权证和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福安市某山场与他人合股承包种植的桉树以1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林某砍伐,造成该山场被采伐27.3亩。福安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积极动员两嫌疑人亲属对受损环境进行异地修复。目前,两嫌疑人各向福安市林业局缴纳了更新造林保证金,在集体公益林场种植生态林200亩。

  结合办案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方式试点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间,于某投资近百万元委托陈某为其在福安选址兴办电镀加工厂。两人在明知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在下白石镇小梨村租赁到一地块,进行厂房建设,并于 2014年3月份正式投产。该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有铬、镍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排到厂外,造成重金属污染。福安市检察院会同公安、环保、水利部门在调查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启动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执法模式。两嫌疑人与小梨村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书》,交纳16万元生态环境修复金,以疏浚河道、清除垃圾的方式对污染地进行替代性修复。

  推行“社区矫正+生态修复”工作相结合。在溪潭、城阳等镇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改造帮扶暨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到溪潭廉村毁林山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