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一名哺乳期女在押人员被变更强制措施

24.10.2014  19:32

 

 

    福建检察网10月24日讯(杨浩) 10月20日,福安市法院采纳福安市检察院的一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将一名哺乳期内的女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游某因犯销售假药罪于10月14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同日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入所时,游某反映其尚在哺乳期。10月16日,游某丈夫到驻所检察室反映其妻子处于哺乳期。驻所检察干警依法对其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通过核对其提供的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的真实性,查实了游某确于2013年12月1日产下一子,目前尚处于哺乳期。

福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在押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遂依法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充分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被告人的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10月2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福安市检察院共对3名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2名在押人员被变更强制措施。此举强化了法律监督,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升了检察公信力和亲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