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发布有关国家禁止河豚鱼进入流通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消费提示

22.07.2014  22:04

为防止误食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和生命安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河豚鱼进入流通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

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河豚又名“钝鱼”、“气泡鱼”等,产于我国沿海等地。虽然其种类很多、肉味鲜美,但是它的某些脏器及组织中均含有河豚毒素,0.5毫克便可致人死亡。在这当中,尤以卵巢毒素最强并较为稳定,即使经过炒煮、盐腌和日晒等,也不能将其破坏掉。而河豚鱼中毒,一般会在食后30分钟至5小时内发生,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胃肠症状,以及口唇、舌尖、指端麻木,然后四肢肌肉麻痹以致身体摇摆、行走困难、言语不清、呼吸衰竭等。如不积极救治,常可导致死亡。

虽然从理论上,正确处理后河豚可以食用,且有的国家和地区也有吃河豚的习惯。但实际上,河豚在烹饪过程是不可以去毒的,必须在烹饪之前把有毒的部分去除干净。同时,河豚加工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一名合格的河豚厨师要接受严格培训,才能掌握宰杀河豚安全处理技术,而且每条河豚的加工去毒需要经过30多道工序,即使是一名熟练的厨师也要花上20分钟。但是,“目前,福建省还没有正规的宰杀河豚及厨师的培训,也没有针对这方面的厨师资格认定及颁证,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是十分危险的,有人错误认为河豚鱼肉和其皮毒性不强等,存在侥幸心理食用河豚,为解一时之馋,很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

该负责人指出,鉴于河豚鱼毒素中毒的严重危害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九条均对经营有毒有害食品作出明确规定。《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更是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当中,也就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明确其行政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按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论处”。

为防止误食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和生命安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致力于通过科普宣传与加强监管并举,防范河豚中毒事件发生——各地疾病控制、食品安全监管和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预防河豚鱼中毒知识的宣传,让广大市民认识到食用河豚鱼造成中毒的严重危害,提醒广大群众谨防食用河豚鱼,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巡查,严格把关,防止河豚鱼进入流通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消费者一旦发现违法经营河豚鱼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即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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