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路遇车祸伸援手 监管级别变为宽管

25.08.2015  23:08

  福州新闻网8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立铨)日前,福清市社区服刑人员薛某途经龙田镇西坑村公园口路段,看见一辆两轮电动车与装运水泥工具车相撞,一男一女被撞晕躺在地上,伤势非常严重,但工具车并未停下而是继续往前开,想逃离现场。薛某快速追赶并拦截下工具车,说服肇事司机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福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使伤者能够及时脱离生命危险。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因肇事司机没带现金,薛某还主动为他们垫付1000元医疗费用,并多次到福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探望两名伤者,随时了解肇事司机对事件处理的态度。当得知肇事司机拒绝支付后续相关医疗费用,薛某主动找肇事司机多次协调,最终肇事司机同意除支付医院手术费、医疗费23000元外,再给予两名伤者15000元作为补偿。经过及时医治,两名伤者现已脱离生命危险。

  两名受害人十分感谢薛某慷慨解囊、伸出援手的行为。薛某作为一名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能够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并且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目前,该服刑人员受到了司法所的多次公开表扬,其监管级别拟从普管变为宽管。

   □案例点睛

  《福建省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第三条:“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福建省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升为较宽类管理;社区矫正兑现日常行为表现较差,经教育仍无改进的,应降至较严类管理。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功:(一)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三)见义勇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