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内容 失独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03.07.2015  12:00

  日前,厦门市政府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厦门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各项社会救助内容,进一步促进厦门救助政策向适度普惠型延伸,惠及更多困难人群。

  社会救助

  进一步完善

  对象增加:

  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增加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

  程度扩大:

  “三无”人群全额低保提高为低保标准的140%

  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金扩大为低保标准2倍

  标准明确:

  城乡低保标准按厦门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

  服务提升:

  救助对象在“一站式”结算服务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救助对象增加 救助范围更广

  《意见》在现行的各专项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增加了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在原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的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

  原城市低保对象中分散供养的“三无”人群此次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供养标准从原本的全额低保提高为低保标准的140%。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范围也有所扩大,由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00%—130%(即原低保边缘户)扩大为低保标准的2倍(即低收入家庭)。

  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意见》健全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制,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明确建立了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例如,城乡低保标准按厦门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临时救助每月标准按低保标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属未成年人(孤儿)的,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确定。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由原来的20—50元统一提高为低保标准的20%。救助对象还可领取到根据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发放的月度、年度临时价格补贴。

  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

  为便利困难群众申请办理社会救助,此次《意见》特别强调要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做好两个“”的工作。

  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街(镇)作为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主体,在现有的政府办理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里,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实行“一站式”服务,建成厦门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确定厦门各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以上私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共计73家单位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时,将只需要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文/记者 卫琳 通讯员 徐克 叶春女 张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