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善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07.11.2016  19:07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明确提出当价格显著上涨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

        根据该机制,保障范围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3%,或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6%,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启动的临界条件合理设定临界值。当锚定价格指数全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20元,各地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

        据了解,我省自2010年11月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至今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共约5.17亿元,惠及110多万困难群众。此次出台的新规从优化启动依据、降低启动条件、缩短发放时限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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