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张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10月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分别简称为《社会保险法》、《决定》或统称为“一法一决定”)实施情况开展检查。10月中旬,执法检查组赴三明、莆田两市,听取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察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和地税部门服务窗口,深入8家不同类型企业、4个社区和行政村,与企业负责人、职工、城乡居民和基层工作同志座谈,听取各方意见。11月7日,执法检查组听取徐钢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一法一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向省政府初步反馈了检查中反映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并委托其它七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本地区实施“一法一决定”的情况。现综合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一)着力先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
一是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企业年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县以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率先实行省级统筹体制。同时,允许原未参保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今年9月底,全省参保职工达750万人,月人均养老金2053元。率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补充养老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县以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70岁以上退休人员纳入老年生活保障金托底保障。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全省160.43万名(不含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纳入此项保障。二是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形成。初步构建起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城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补充补偿、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今年9月底全省城镇基本医保参保1289.8万人。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75%以上、70%和75%左右。医保付费方式改革逐步推进,开展了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从机制上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去年全省医疗费用支出增长率控制在12.14%左右,低于全国平均的42.6%。医保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保,并建立困难企业参保的财政补助长效机制。率先全面开展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及新农合大病补充补偿。率先开展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率先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和医保信息系统全省联网。率先建立全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平台。三是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率先建立了失业保险金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2011年6月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全面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率先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2014年实现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全覆盖。
(二)强化托底,普惠型社会救助制度开始建立
建立和完善了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成。今年8月,全省城市低保人数为14.98万人,当月人均补助264元;农村低保人数为74.34万人,当月人均补助144.7元。二是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明显提高。2012年省政府大幅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使其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目前全省农村五保人均月供养金约480元。三是医疗救助实现城乡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全国较早实现全省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完善机制,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比较有序
一是保费征收方面,自2001年社会保险五险保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以来,截至2013年末,共征收保费2531亿元,年均增长24.78%。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办理养老和失业两险登记。运用信息化管费系统,实现从缴费申报、个人帐户记录、缴费查询“一条龙”服务。二是基金监管方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初步建立了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共收回和纠正不规范使用基金7685万元。省人社、审计、地税等部门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保险费难以足额征缴
一是缴费基数不实。实际工作中,参保人数不全和申报工资不实的问题同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不少非公企业申报参保人数远低于实际用工人数。有些用人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基数,甚至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在劳务派遣企业尤其普遍。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和国有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合同人员等群体,一些单位漏缴、少缴保费问题突出。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二是企业实际缴费费率与法定费率差距较大。不少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反映我省合计40%左右的社会保险费率偏高,影响同业竞争力。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采用压低申报基数等手段,实际缴费水平明显低于法定费率。三是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环节执法职责不清,执法力度较弱,影响征收。
(二)基金统筹层次不高
目前,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外,其余险种统筹层次为设区市或县(市、区)。较低的统筹层次,一是不利于在全省范围内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属性。二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常住人口结构等因素影响,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基金平衡趋于困难。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南平市本级、邵武市、延平区医疗保险基金已经相继出险。
(三)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差距
一是基金管理工作未挖掘保值增值空间。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目前累计结余约1000亿元,其中活期和短期存款比例偏高。根据大多数险种当期收入大于支出的实际,如优化基金存款结构,增加利息收入空间较大。二是省级和部分设区市(县、区)尚未单独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与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有差距。一些政府部门未按《决定》第十条要求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一些地方政府未按《决定》第七条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有关工作情况。
(四)社会保险支付工作有待加强
养老保险冒领、重领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医疗机构过度医疗,造成医保统筹资金流失。有的片面执行医疗成本控制规定,影响患者治疗。个别地方存在医保卡违规转借他人使用、使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等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难以落实。人社部已于2011年出台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但执行难度较大。个别地方村集体和农民对“老农保”的后续处理工作仍有异议。
(五)医疗和养老保险管理及经办体制不尽科学
医疗保险方面,目前我省实行“三种制度、两个机构”的管理体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制度,人社部门、卫生部门分别管理)。全省职工医保均为人社部门管理经办。厦门、三明、莆田三个设区市医保实行城乡统筹,但具体管理和经办体制各不相同。除此之外,省本级和其他设区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系统则各自独立,分别由人社和卫生部门管理。体制分割造成机构重复建设,影响管理效率,并为人员重复参保、政府重复补贴提供了渠道。(据省政府报告,2013年末,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2531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283万人,合计3814万人,高于常住人口3774万人的总数。考虑到一些群体未保、漏保,上述数据说明重复参保问题比较突出)。养老保险方面,同属人社部门管理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个小险种经办机构分设,也带来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和效率降低问题。
(六)社会救助水平还需提高
社会救助信息透明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救助遗漏和低保等救助对象认定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时有发生。救助水平与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三、深入贯彻实施“一法一决定”的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保住底线、严守中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民生安全保障网。
(一)加强法制宣传,加大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增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责任,提升群众的社会保障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社会保障相关行政部门要发挥好学法用法的示范作用。
加大执法力度,力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不参保或故意漏保,以及申报基数不实等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和机制建设,切实加以解决。
(二)着力先行先试,推进社会保障改革创新
一是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争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力争两年内完成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主体的统一。整合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二是理顺和明确登记、申报环节的执法主体,保证登记、申报等基础性环节的执法力度。三是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力争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加快推进南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进省级统筹。四是以实施修订后《预算法》为契机,加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改革,将其纳入同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有关情况。五是结合实际,从工伤保险入手,研究出台先行支付实施细则,妥善解决未参保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六是研究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整合卫计、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信息,实现各类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数据的共享,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整体效能和服务水平,并从技术上解决社会保险待遇冒领、重领、权利滥用和社会救助遗漏等突出问题。
(三)优化管理服务,提升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一是积极回应一些企业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的呼声。根据各险种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保险待遇水平、财政兜底能力、企业负担等因素,参考兄弟省市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实际费率,研究我省保险费率水平。认为合适的,应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属可以调整的,应按照中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抓紧依法调整。二是改进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在确保安全、保证支出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依法、科学设置保险基金投资组合,适当增加低风险、稳收益的投资品种。银行存款应合理设置活期和短期、中长期存款比例。三是完善保险关系在不同险种、不同地域间转换的衔接措施,为参保人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四是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和网上办事系统建设,提高办理工作服务效能。五是妥善解决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回应相关群体的利益关切,维护政府信用。六是加强城乡低保等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的统筹,强化政策合力。加大财政投入,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努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维护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