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30.08.2016  01:02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多次作出批示并召开碳市场建设专题会议,要求我省要积极借鉴试点省市经验,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国际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碳排放权交易作出规定,市场运行情况较好,而以规范性文件指导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和运行的,运行情况较差。通过地方立法,对参与企业范围、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义务、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要求、相关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市场才能正常运转。因此,及时出台《办法(草案)》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问题。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一项全新的探索,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为此,《办法(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并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第二条),同时,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三条)。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职责与分工问题。 办法(草案)》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职责与分工:一是明确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是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三是明确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四是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负责碳排放报告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和合作宣传问题。 为了确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宣传培训,突出我省特色,《办法(草案)》对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覆盖和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同时还在加强闽台深度融合发展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内容(第七条、第八条)。 (四)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问题。 为了激发企业节能减碳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绿色低碳发展。《办法(草案)》对碳排放配额总量、初期免费分配、分配原则和配额预留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并对新建重大项目企业配额管理等方面情况作出要求(第十四条)。同时,在配额权属和重点排放单位发生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 (五)关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问题。 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办法(草案)》明确了交易的产品包括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了交易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九条),并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第二十一条)。同时,对交易方式、交易职责、交易费用和交易价格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办法(草案)》对交易机构未公布交易信息、泄露交易主体秘密等方面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第三十二条),以及建立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的有关内容。 (六)关于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办法(草案)》作出了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加强动态管理以及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测算排放量的确认方式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并明确了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泄露商业秘密等方面情形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同时,《办法(草案)》还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清缴问题。 建立履约制度是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根本保证,《办法(草案)》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提交不少于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的时间和提交部门(第三十条),使用林业碳汇自愿减排量或其他领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消办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还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责任进行约束,明确拒绝履约或未足额清缴配额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9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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