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建议中国设立破产管理局 加速清理“僵尸企业”

31.05.2016  05:52
  

  中新社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 陈康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29日在京表示,当前“僵尸企业”不能有效出清,已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障碍,建议设立破产管理局,加速清理“僵尸企业”。

  吴晓灵是在当天召开的2016金融街论坛上作如是表述的。吴晓灵进一步指出,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能有效推动《企业破产法》的妥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毕竟破产制度较为复杂,光靠地方政府去执行,效果不如交给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来操作。

  所谓“僵尸企业”,一般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其中,又以国有企业占比较高。对于“僵尸国企”的清理成为中国官方关注的改革议题之一。

  5月1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央企“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开展困难和亏损企业专项治理,抓紧淘汰钢铁、煤炭等行业央企落后产能,加快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此举被部分舆论视为是对“僵尸国企”的一记重拳。

  “僵尸企业”为什么得以存续?在吴晓灵看来,首先是因为不恰当的政绩考核和维稳的增长压力,促使部分地方政府尽力从资金上维持一些“僵尸企业”的生存;此外,不恰当的业绩考核和责任的追究,又使银行不断地让一些“僵尸企业”靠输血维持。

  再次,由于当前国内的企业破产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各项政策措施不配套,致使政府、企业、银行、法院,对“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望而生畏,对企业依法破产或依法重整更是很少问津。

  据此,除了设立破产管理局之外,吴晓灵认为,下一步针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应要提高认识,依法修订《企业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等新内容;依法实现企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划清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让企业市场化运行。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和政策,包括完善与破产相关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债务重组与减免的权利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要将破产立案作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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