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一棵樟树 换来十月刑罚

19.06.2014  20:13
  6月19日,永春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并同时在法院大门口的LED电子屏幕上直播。被告人范华某被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5月21日凌晨2点多,一辆摩托车悄悄地从永春县达埔镇洑溪村“湖仔”山场驶出。车行驶到达中桥头时,两名派出所巡警见驾驶人范华某神色慌张,将其拦下检查,发现车后座捆着的两节树干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根据范华某的交代,20日下午,他到“湖仔”山场寻找做木架子的木材,发现一棵十余米的香樟树,树干笔直坚实,他认为非常适合做木架子,随用携带的单手锯将树砍下,制材成2米、2.3米两节,树尾丢弃在树桩附近。由于天色较早,范华某怕被人发现,便把这两节树干藏在山场中的水泥路上方,等到第二天凌晨再将其偷运到木材加工厂加工,不料,他在运输途中被巡警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采伐的这株香樟树的林分起源为天然,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蓄积量0.2962立方米。

  法官说法:回顾这起案件,被告人明知野生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去采伐,仅为了做一个木架子而领了刑罚,不禁令人唏嘘,也暴露出群众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严重不足。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指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的对象是珍贵植物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比如天然生长的红豆杉、台湾松、水松、水杉等。对于凡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均构成本罪,不论采伐、毁坏的数量、程度。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