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非法采砂10多万立方米牟利 闽侯七名农民获刑

22.07.2015  17:05

  福州新闻网7月22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唐某等一伙闽侯农民为了迅速致富,竟然长期偷采家乡水域的河砂,仅4年时间就挖走了10多万立方米的河砂。日前,闽侯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唐某等7人1年3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以1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9月,被告人唐甲、江某兴、唐乙、唐丙伙同他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共谋出资购买采砂船盗采闽侯县的河砂。江某兴负责安排船只、雇请船工盗砂,以唐甲等人共同经营的砂场作为他们盗采河砂的堆场及卖场。

  唐甲雇请唐乙在砂场内进行管理,雇请刘某甲在砂场内负责开单、记账、出纳、结算等相关事宜。刘某甲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在砂场内工作,在此期间砂场非法出砂6710立方米。

  为盗采河砂,唐甲、江某兴等人共同出资,先后购买了5条运砂船及2条吸砂船。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唐甲、江某兴、唐乙、唐丙等人利用其购买的船只,大肆在闽侯县水域内盗采河砂。其间,市县两级水政执法部门多次进行处罚。

  经查,上述船只在2010年至2014年度共非法盗采河砂13万多立方米。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5日,闽侯县南屿镇江口码头河段河砂(细砂)的开采价格(坑口价格,不含流通环节费用)为23元每立方米,认定涉案金额为302万多元。

  2011年3月,被告人宋某、唐甲共谋盗采位于闽侯县大漳溪内的河砂。双方约定,宋某占7成股份,唐甲占3成股份,由宋某出资购买采砂设备,负责从闽江南屿江口段盗采河砂。

  经查,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宋某、唐甲等人非法采砂9000立方米,涉案金额20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