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

22.05.2014  18:08
  

闽安监管一函〔2012〕160号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

 

福州市安监局:

你局《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榕安审[2012]15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建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3年予以核发;采矿证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可以按照采矿证有效期进行核发。

按照采矿证有效期进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原许可范围和开采方式不变的,可以申请延续。

企业申请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向原审查受理的安监部门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和新、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理延续申请的安监部门制作《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办理许可证。

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应按新采矿证有效期核发,但与原许可证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得超过3年。

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延期换证。

未能及时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按《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2] 18号)规定办理。

特此函复

 

 

抄送: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平潭县安监局

 

 

二Ο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