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重新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可按标准收费
新华网福州9月15日电(记者 刘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近日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复函》核定了福建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强调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未提供规定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费。该《复函》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复函》规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的,可按规定向进场交易者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一是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二是收集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公告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三是对提供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四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五是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复函》明确,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矿业权成交金额(人民币)为计费基价,具体收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转让的,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 4.5%;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 4%;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3%;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2%;5000万元以上的0.8%。协议出让的,按成交价的1%。协议转让的,按成交价的 0.8%。
《复函》规定,以上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的最高限标准,收费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名目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复函》还规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参照当前该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储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来计算该采矿权相对合理的价格,作为计价基数;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可按约定由委托人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据实支付;每宗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