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检察:“巡回检察”让信访者信服
福建检察网讯7月27日(姚道寅 陈彬彬) 近年来,泉州石狮市检察院借助每周五“巡回检察”这一平台实行检力下沉,在全市9个镇办设立检察联络点,聘请“镇街-村社”两级联络员131名,充分调动基层村居调解组织作用,将触角延伸至基层一线。连续几年来,该院未出现新的涉检信访,实现了信访“零”积案。
在巡回检察中,各业务科室人员直接办理或答复群众的信访,有效地减少案件信访的中转环节,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检察官变“坐堂”办案为带案下访、即时接访,第一时间收集涉检信访信息,了解和掌握群众的信访动态,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对案件在检察环节作出的不诉、不捕等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决定,着重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政策法规等方面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从源头上预防当事人上访、闹访,仅2013年、2014年该院的信访量就比2012年分别下降19%、21%。
不仅如此,该院还在开展巡回检察中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检察信访调处机制,逐渐形成办案风险评估、走访调查、巡检建议、回访考察等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化解模式。对于刑事和解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及时听取公安机关、基层检察联络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矛盾化解情况、当事人的平时表现等,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重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案件中可能引起的涉检信访、舆情民意等因素,由巡检办形成巡回检察意见书供给检委会研究案件时参考,让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控申科的检察官表示,要让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靠法”的习惯,首先要有让信访群众正确表达诉求的渠道,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温度。正是秉持这样的信念,该院已连续六届被高检院授予“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称号。
检察官提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